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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團法人台北市如新善的力量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

第一條
本基金會定名為「財團法人台北市如新善的力量慈善基金會」依民法財團法人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。

第二條
本基金會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後正式成立。

第三條
本基金會永久設立,如因法定原因解散時,其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,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。

第四條
本基金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二段一八九號七樓之一。

第五條
本基金會設立基金總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(基金之種類數額、詳如財產清冊),由捐助人無償捐助之,(如附件:捐助名冊)。前項基金及財產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、團體隨時補充之。

第六條
本基金會以辦理臺北市社會福利(慈善)為目的,並以台北市為執行業務區域。

第七條
本基金會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,並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辦理下列事項。

1、 協助弱勢及偏遠地區兒童及青少年獲得適當福利資源與補助,改善其生活品質與學習能力。

2、 關懷身心障礙者,協助其獲得適當工作機會。

3、 提供兒童及青少年福利及資源,增進社會參與及實現夢想。

4、 推廣弱勢族群、兒少福利相關議題之宣導,以加強社會之重視。

5、 倡導健康與環保概念,支持有益身心靈之各項體育賽事、藝文活動及環保相關議題,增進身心健康,為下一代創造美好生活環境。

6、 天然災難之救濟。前項用於興辦或捐助社會福利之支出,不得低於全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七十。

第八條
本基金會董事會置董事七人,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充任之或遴聘之,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、熱心社會福利人士,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任期屆滿一個月內改組下屆董事會。

第九條
董事會由全體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對外代表本法人,對內綜理一切事務。

第十條
董事、董事長任期均為三年,如經遴選聘或連選得連任之。

第十一條
本董事會職權如下:

一、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。

二、董事之選聘及解聘;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。

三、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
四、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。

五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
六、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。

七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

第十二條
董事皆為無給職,如任期內有出缺或因故辭職由捐助人(董事長)遴選並提經董事會通過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為限。

第十三條
本基金會設執行長、會計及出納各一人,由董事長提名,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必要時得增聘其他若干人,均由執行長提請董事會決定之。前項人員得酌支薪津或車馬費。

第十四條
本基金會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,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。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,董事長未能出席時,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。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,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,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,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。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,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,自行召集之,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,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。

第十五條
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事項,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,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,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:

一、章程變更之擬議。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六十三條之情形者,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。

二、不動產之購買、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
三、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投資。

四、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。

五、法人之解散。

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,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,並函報主管機關,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。

第十六條
本基金會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,無法親自出席者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;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,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,委託人數超出限制者,以抽籤定之。依前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,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。

第十七條
本基金會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之。

第十八條
本基金會基金運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,除為符合創設目的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外,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派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。

第十九條
本基金會原始創設基金,應存放在金融機構設立之專戶儲存,存單、存摺、支票及印鑑等財物,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,其捐助(贈)如為不動產,應立即依法過戶本基金會名下。後續個人或團體(機構)捐助款項,依相關規定辦理。除原創設基金外,其他財產動支必須符合「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」第十六、十八條規定。

第二十條
本基金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,衹得動用基金孳息,不得動用本金,且不得移供本章程第七條所訂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,如屬不動產非經全體董事會議決議,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定。

第二十一條
本基金會應於設立宗旨及目的擬訂會計年度工作計畫預算,並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,檢具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;並於會計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,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、各項財務及財產清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送主管機關備查。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並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。

第二十三條
本基金會辦事細則另定之。

第二十四條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
第二十五條
本章程需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並經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,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但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者,應先申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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